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司法解释酷毙了!这以后姑娘们找对象要留个心眼,男方不全款买房,坚决不嫁!因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是没份的,新司法解释说的,即使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儿媳婚后参与还贷,那离婚这房子也没儿媳的份!只是男方酌情给予部分经济补偿!同样,那些当上门女婿的,也别傻了叭叽的,婚后陪女方还贷,被扫地出门时,这房子你也没有拥有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条,就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把房子卖了,不知情的一方没有权力追回自己的房子,只能找卖房的老公或者老婆要求补偿。这一条规定不知道最高法是出于什么考虑的,这个规定将要会滋生多少罪孽出来?多少家庭将因此规定,会陷入长期的战争中!这条法律是个漏洞,极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潜力大而屋主又不学无术的人,其妻或者丈夫最后连个安身的房子也保不住了!